郑国强律师
山东联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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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同意书签署过程存在疑问?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进行手术前必须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并取得书面同意。如果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签署;若患者因病无法表达意愿且无近亲属时,可以由经治医师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不违反治疗原则的前提下,征得其他医护人员同意后实施对于手术同意书签署过程中存在的任何疑问,首先应当核查是否有按照上述要求进行了充分的信息披露以及获取了有效的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及时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等,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病历资料管理不当后果严重?
病历资料管理不当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责任、医疗纠纷以及对患者权益的侵害。从法律角度来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责任妥善保管患者的病历资料,这不仅是保护患者隐私权的要求,也是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的基础之一。如果因为病历资料管理不善(如丢失、篡改等)给患者造成了损害,则相关责任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还可能涉及到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查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1年未提出异议的除外。
注意:上述列举中,《执业医师法》第23条主要涉及药品及器械使用规范,并非直接针对病历管理;而《侵权责任法》第54条则明确了因过失造成患者损害时的责任归属原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提供了发生争议后的解决途径。对于病历资料的具体管理要求及相关法律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有更详细的规定,请根据实际情况查阅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手术同意书签署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保障患者权益的同时也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当遇到具体争议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指导。